法律分析:
在长江十年禁捕期间是禁止一切生产性捕捞和娱乐性垂钓的,像使用飞镖、抛竿渔具是属于禁止性的娱乐性垂钓,将面临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1、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3、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4、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5、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