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提取公积金贷款需要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职业收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贷款申请人必须足额缴纳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含正常缴存包括每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七)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未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