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及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表现为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侵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信用卡透支不偿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可处刑罚。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经催收后仍不归还,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1、两者定义不同。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两者使用的方式不同。
诈骗罪不限于使用何种方式进行诈骗。信用卡诈骗罪是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
3、两者的关系是法条竞合关系。
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刑法中的法条的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特殊类型的诈骗罪论处。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主观方面: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客观方面: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恶意透支信用卡也是本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3、主体要件:信用卡诈骗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客体要件: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近几年信用卡诈骗呈高发态势,且随着发卡银行提升信用额度,透支金额也越来越大。不少人以为信用卡透支不偿还只影响个人征信,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1万元至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有着明显区别。前者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为特点,而后者则不限于使用何种方式。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如使用虚假信息进行诈骗。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而侵犯的客体则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件屡见不鲜,透支金额不同程度地构成该罪。根据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者可受到刑事处罚。因此,透支信用卡而不偿还的行为需引起足够重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