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级并行首次套改的实施办法

2024-08-31 10:05:46

法律分析:

第一,适当增加职数,提高惠及面是必须的。特别是对基层一线以及农村偏远地区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倾斜,一定要加大力度,可以考虑像有些省份对教师那样,对于教龄满20年或30年以上的不限职数,允许自然晋升副高以上职称。现在的职称职数限制太死,没有弹性,不利于激活内部竞争机制。

第二,必须改善职称晋升评价机制,尽最大可能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比如引进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职称的评判条件进行综合管理,符合条件的录入,然后通过大数据分析判定晋升资格,确保相对的公正公平。

法律依据: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六条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