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启动再审程序是怎样的

2024-08-31 09:55:02

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诉、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刑事申诉审查程序适用两级申诉制度,检察院和法院分别进行审查。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再次申诉,但经两级审查被驳回后应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再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审监庭负责处理适用法律等问题。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如何启动再审程序是怎样的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经本级法院院长提交,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自行决定再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最高法、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依据:同上第二款。

(4)最高检、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抗诉,启动再审。

法律依据:同上第三款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五条。

二、刑事申诉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申诉审查程序适用两级申诉制度。

(1)检察院申诉审查程序——

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经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审查后不予抗诉的,如果继续申诉,那么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对于经过两级检察院审查受理并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2)法院的申诉审查程序——

申诉被驳回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诉。

但一份申诉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查均被驳回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上级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刑事案件,下级法院审监庭在审理中遇有适用法律等问题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应由上级法院哪一个庭负责办理。上级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后,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立案庭的审查立案工作已经完结。按照立审分离的原则,上级法院立案庭不再对已进入再审程序案件的实体审理进行指导。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下级法院审监庭的审理中对适用法律等问题确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应由上级法院审监庭负责办理。

结语

刑事再审程序灵活多样,包括当事人申诉、法院自决再审、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以及最高检或上级检察院决定抗诉启动再审。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分为检察院和法院审查,适用两级申诉制度。经过审查后,申诉被驳回的可以再次申诉,但经两级法院审查均被驳回的应劝说申诉人撤回申诉。再审程序中,上级法院立案庭不再指导实体审理,而下级法院审监庭在审理中对适用法律等问题需请示上级法院审监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