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和货运经营者若非法营运且不按批准停靠站点、不按规定行驶、强行招揽旅客或货物、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许可机关将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物运输合同仅涉及货物运输,不包括运输旅客。
法律分析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若涉嫌非法营运,且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许可机关将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一、货物运输合同包不包括旅客
货物运输合同是不包括旅客的,只限于货物。在运输合同的种类中,运输合同包括客运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运输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因此对于旅客的包括,应该通过客运运输合同进行规制。
二、出租车跑专线是违法还是违规?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出租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未文明排队、服从调度,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就可能会侵害班线车队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直接对该出租车驾驶员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对出租车能否从事班车客运的复函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可以象班车客运经营者那样,一次招揽、承运多批旅客或者不按计价器运营,与班车客运经营者争抢客源,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一次招揽承运多批旅客或者不按计价器运营,从事班车客运,扰乱道路旅客客运市场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视为无证经营
结语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若涉嫌非法营运,且满足上述任意一种情形,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许可机关将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中,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情形属于违反客运规定,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属于违规经营,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情形属于违规终止客运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情形属于违规行为。同时,货物运输合同是不包括旅客的,只限于货物,因此对于旅客的包括,应该通过客运运输合同进行规制。而出租车跑专线是否违法或违规,则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