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转账为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若被告提供证据,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可提供聊天记录、录音、证人等证据。
法律分析
1、若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而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抗辩称转账为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2、当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就要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了。可提供借款时的聊天记录、录音、证人等。
拓展延伸
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缺失的法律处理方式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缺乏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当事人仍然可以采取一些法律处理方式。首先,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借贷事实和金额。此外,当事人可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通信记录等,以支持其主张。另外,法院也会考虑双方的行为表现、过去的交易记录等因素来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与金额。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调解工作,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证据,以增加自己的胜诉机会。总之,尽管缺乏债权凭证会增加诉讼的难度,但当事人仍有法律途径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结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缺乏债权凭证,原告可通过提供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借贷事实和金额。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双方行为表现、交易记录等因素来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与金额。在诉讼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调解工作,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证据,以增加胜诉机会。尽管缺乏债权凭证会增加诉讼难度,但仍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