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或巧立名目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
(二)严禁违规举办年会、节会、庆典等活动或借招商引资之机搞各种形式的论坛,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宴请等拜年活动;
(三)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四)严禁违规收送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电子红包以及土特产品等节日礼品礼金;
(五)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六)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七)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活动;
(八)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九)严禁在节日期间开展“走秀式”调研和“表演式”慰问;
(十)严禁在节日期间工作打折扣、搞变通,特别是窗口单位对群众需求“推绕拖”。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