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应当载明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以及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等。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流程是:
1、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
2、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股东转让无记名股票的,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二、公司股东变更怎么申请
股东变更的,应当直接向公司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让公司登记机构将股东的信息进行变更。《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股东变更的,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然后向公司登记机构提交所需材料,这样就可以将股东的信息进行变更。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转让股权有哪些限制?
1、封闭性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权,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时发生转让的效力。”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对于股份公司记名股票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行使权利不相称。
任职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