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就职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非是全日制用工。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在一个月内补充签订。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律分析
公司的股东一般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股东在公司就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口头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拓展延伸
股东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合同签订要求
股东劳动关系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中既扮演股权所有者的角色,又可能担任管理职务,因此需要明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股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与普通员工类似,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福利等方面的约定。股东劳动关系的合同签订要求主要包括合同的书面形式、双方的自愿和平等原则等。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对劳动关系的约束。综上所述,股东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合同签订要求是确保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公正、平等的重要保障。
结语
股东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合同签订要求是确保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公正、平等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就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除非是全日制用工,是无效的。因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