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双重对象,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骗取大量财产。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由故意构成,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因过失使用金融票据,如伪造、变造或无效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因过失导致票据记录错误,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使用的;
(二)明知是无效汇票、本票、支票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