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发包违约责任都有: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合格后,必须按约定接受该建设工程并且支付价款;因为发包人导致建设工程停工或者是建设进度减缓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等各种违约责任。
一、建筑工程施工违约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发包方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尽协助义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建设工程基础性资料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开工的,发包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所谓中途停建,即工程按照合同进行正常建设的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所谓缓建,即工程按照合同进行建设施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推迟工程的进度或者部分停建,待条件成熟时工程继续进行。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一方面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应当赔偿因工程停建、缓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3、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二、该怎么处理竣工日期纠纷
竣工日期视情况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发包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来确定。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1、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则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则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竣工日期为发包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三、竣工日期以什么为准
工程竣工日期以工程验收时,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经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改验收的日期为准。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