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于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对于造成死亡的,还需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拓展延伸
职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民法典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职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涵盖了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健康损害、精神损害等。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然而,要适用这些规定,必须满足一些条件。首先,职工必须能够证明损害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其次,损害必须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而非在工作时间之外。此外,职工必须及时向雇主报告损害,并提供相关证据。最后,赔偿金额将根据损害程度、职工工资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这些规定和条件旨在保护职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受到合理的赔偿和保障。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侵害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这些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于造成残疾的情况,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对于造成死亡的情况,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些规定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合理的赔偿和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