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违约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024-08-31 08:56:00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构成违约行为。

其法律后果是发包人有上述违约行为,经承包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发包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5、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哪些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下:

1、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自侵犯权利之日起计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时。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的时效期起点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结算文件的合同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此期限内确认同意或者不同意结算结果,并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3、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答复期限届满可以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但怠于与承包人协商重新结算的,视为怠于履行合作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建筑工程钢筋工合同当中的乙方方是什么意思

建筑工程钢筋工合同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义务是: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发包方为按期施工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发包人除按规定向对方交付施工图和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外。

2、按双方商定的分工,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建筑材料和设备。

3、及时进行单项工作和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按双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的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3、接受对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

4、按期完成建设工程,提出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时向对方交付。

5、依据合同在一定期限内负责保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

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