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机动车上牌暂行办法如下:1、单位申请小客车登记上牌的,单位登记地址应在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2、个人名下没有在雄安新区登记的“冀X”牌照非新能源小客车;3、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回雄安新区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它有关材料,可以直接办理;4、个人因离婚需要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它有关材料,可以直接办理。个人申请非新能源小客车登记上牌的,应同时符合条件如下:1、雄安新区户籍人口;2、驻雄安新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3、持雄才卡的引进人才;4、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及配套服务单位在雄安新区工作人员;5、持有雄安新区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且连续1年以上在雄安新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省直参保人员参保年限视同雄安新区参保年限,但失业保险应在雄安新区缴纳,连续1年以上。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综上所述,申请办理小客车迁入雄安新区变更登记的,小客车应符合国五以上排放标准,或为新能源小客车。申请办理二手小客车登记上牌的,小客车应符合国五以上排放标准,或为新能源小客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