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签订合同后是否还可以变更合同主体
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如果同意的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综上所述,中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赞同情况下进行适当修改,并予以告知投标人。但不得进行实质性变动,如果对合同进行实质行变更,那么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并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建筑工程招标中标后,中标人可以放弃吗
(一)一旦被依法确认为中标人的,是不可以随便放弃中标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中标人不可以弃标。
(二)而且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招中标后,中标人不可以弃标,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通常情况下,可以视为中标人弃标的情形有:
1、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在签订合同时,恶意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在签订合同时,恶意要求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拒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同时根据上述法律相关规定,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可以不返还招标保证金,若招标人的实际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予以补足赔偿。若未交招标保证金的,中标人需赔偿招标人的实际损失。
(五)尽管法律规定,中标人不可以弃标,但并非中标人中标后,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中标人因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国家政策大变动、水灾等自然灾害、社会骚乱、战争等因素导致中标人弃标的,中标人可以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六)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中保人中标后,招标人也是不可以随意改变中标结果,否则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