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申请伤残鉴定的方式,包括自行委托鉴定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并解释了两种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文章还提供了进行伤残鉴定所需的资料和程序,并讨论了对伤残鉴定意见不服时的救济方式,包括要求重新鉴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法律分析
一、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1、进行伤残鉴定的方式:伤残鉴定有两种方式,自行委托鉴定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2、在诉讼中,这两种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对于自行委托鉴定,对方当事人很可能对鉴定结果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实践中,对“有证据足以反驳”把握的非常松,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同意重新鉴定。
3、而对于法院委托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结果,要求重新鉴定的条件苛刻很多。但是,自行委托鉴定,可以在起诉时尽早确定起诉金额;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需要等鉴定结果出来后追加赔偿金额。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当事人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鉴定费用的支出情况,慎重选择鉴定方式。
4、进行伤残鉴定需携带的资料及程序:
(1)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2)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X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手术病例和检查记录;
(4)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5)鉴定申请人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对伤残鉴定意见不服如何处理
1、对伤残鉴定意见不服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要求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的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
2、另一种是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另一种是由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结语
申请伤残鉴定可选择自行委托或法院委托,前者容易被对方质疑,后者条件较苛刻。携带相关资料和遵循程序是进行伤残鉴定的必要步骤。对伤残鉴定意见不服可通过要求重新鉴定或质证排除证明力来解决。选择合适的方式需根据具体案件及费用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