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本案商业银行作为担保权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均系履行借款担保合同产生的纠纷,依法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该条款规定了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纠纷审理方式以及出卖方的义务,但是否规定了出卖方对银行的购房款的返还义务就可以免除买方责任,实践中处理不一。
一、免除原告方责任
案号:(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295号
摘要: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借贷担保合同解除,一审判决第三人(银行)的还款义务由被告承担,第三人主张原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因出卖人海里行公司的原因导致徐俊娥与海里行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解除。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购房人应当返还所贷全部款项,银行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在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致时,购房人向银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最终亦应由开发商承担。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繁琐和当事人的诉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当然可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开发商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银行,并直接向银行承担购房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也是上述条款的立法本意。原审法院依据该规定,判决由海里行公司直接向商业银行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由徐俊娥向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由海里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支持连带责任
案号:(2016)黑民终482号
摘要: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借贷担保合同解除,一审判决第三人(银行)的还款义务由被告承担,第三人主张原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首先,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借款合同》约定:如因北方开发公司或张子莹的原因致使抵押房产未能办妥抵押登记的,哈尔滨招行有权要求张子莹偿还全部贷款,北方开发公司对张子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北方开发公司虽然直接收取贷款,但借款人为张子莹,张子莹作为借款合同主体,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返还本息的义务。北方开发公司作为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合作协议三份合同主体,依约应当按期交付房屋,并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北方开发公司违约逾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均予以解除,且未能以诉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依约应当对张子莹的债务向哈尔滨招行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针对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解除的处该内容由张胜云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