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的税率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成交价的1%。或者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凡已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转让旧房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的价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过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扣除项目(评估价格、地价款)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