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自愿的规定有哪些

2024-08-31 07:53:06

我国于199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这就是要求男女青年在结婚之前进行健康检查的法律依据。但是,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了强制婚前检查的规定与硬性要求。所以,婚检成为了自愿选择的项目。

一、婚检检查的内容

1、了解双方是否有共同的血缘关系,双方出示单位婚姻状况证明。

2、了解双方现在和过去的病史和服药史。如有无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各种传染病、遗传病、重要脏器、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和智力发育情况等;

3、了解双方个人生活史,询问近期工作和居住生活情况、烟酒嗜好等。

4、女方月经史和男方遗精情况。

5、了解双方家族有无先天重度残疾,重点询问与遗传有关的病史。

6、再婚者,应询问以往婚育史。

7、内科检查,就是全身体格检查。

8、生殖器检查,在于发现影响婚育的生殖器疾病。

9、实验室检查,除了血常规、尿常规、胸透、肝功能和血型外,女性作阴道分泌物找滴虫、霉菌,必要时作淋菌涂片检查;男性作精液常规化验。

二、婚检的作用

健康:通过婚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的指导下做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

怀孕:正确掌握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并指导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科学的技巧。对要求生育者,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对准备避孕者,可使之减少计划外怀孕和人工流产,为保护妇女健康提供保证。

优生:通过家族史的询问、家系的调查、家谱的分析,结合体检所得,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做出明确的诊断,并根据其传递规律,推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的风险程度,从而帮助结婚双方制定婚育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