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双方的款项往来是基于恋人关系而为之,给付的条件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可视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范畴。男女双方分手之后另一方要求返还财物的,受赠与一方应当返还恋爱期间所得的财物。也就是说,女方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期间,所获得的财物不受法律保护。男方要求返还时,女方应当如数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