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区矫正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性质,社会矫正是社区刑罚的执行,而惩罚性是刑法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是刑罚执行活动的本质属性。社区矫正既然是社区刑罚的执行活动,其本质属性当然也是惩罚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社区矫正排斥对矫正对象的监督、教育。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具有社会工作性质,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刑法执行方式的新型矫正方式,其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开放式的,借助于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矫正犯罪人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社区矫正又具有一般社会工作的特点,这也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先进性之所在。社区矫正的社会性不仅在于其执行场所、执行主体的社会性,还在于这一制度将社会工作的专业理论与技术实施到犯罪矫治体系之中,协助罪犯或行为偏差者认清自我,改造或矫正行为模式,重建符合社会规范的生活方式,回归社会,并成为所在社会的一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