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要根据法定的程序去收养孩子。如果收养了孩子并已经按照相关程序办完了公证,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这种收养关系成立了。办理收养协议公证,是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收养公证程序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协议公证办理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收养的书面申请,按照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提供有关材料及其他所需的材料。公证处受理后,合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由公证处出具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应当按照规定向公证处缴纳费用。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证处不得出证,并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出证的理由。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有哪些呢?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二、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解除。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以下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