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集体宅基地变更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受理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登簿、交费领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二)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