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凭证,又称会计凭证,是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如果使用的凭证是虚假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那么整个会计核算就不可能是真实的。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所谓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者完成时填写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者完成,以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
此外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原始凭证原件丢失除(车票、轮船、飞机票外)到发票开具单位复印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加盖原开出单位公章并证明,由贵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您写出详细情况,由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总结:对于遗失的原始凭证,如果可以补办的就补办,可以找对方单位提供相关的复印件,对于不能补办的,可以由企业管理部门填制相关说明,由对应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根据《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凭证而导致丢失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取消会计资格,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