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便可主张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而致害人也只能举证证明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等而抗辩。可见我国的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我国国家赔偿采用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
我国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采用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责任。
二、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
受害人的故意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故意是指在受害人实施窃取他人饲养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私人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进行了警示并已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受害人仍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特定场所等极端的情况下,才能够视其存在故意,并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2、受害人的重大过失。
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重大过失的判断要根据不同的动物区别对待,如家养动物的危险性相对低于驯养动物,对家养动物的投喂行为可能不构成重大过失,对驯养动物的投喂行为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3、第三人的过错。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