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拒缴物业费,这让双方的沟通陷入了一个死循环。随后,记者来到姜堰区住建局物管科,物管科的工作人员说,物业服务不到位有错在先,但是业主拒缴物业费同样是不对的。应该尽快邀请业主代表、开发商、物业公司三方进行调解,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尽量让业主们满意。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