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口迁回农村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吗

2024-08-31 06:44:22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宅基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转让条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符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第十八条【回收条件】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的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建新拆旧并签订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迁出之日起满2年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或者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未有上盖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香港、澳门居民、外籍华人),通过合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当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退出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有偿方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

鼓励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第二十条【安置补偿】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应依法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

经协商一致的,也可采用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其他形式。

二、宅基地如何继承

宅基地子女是不能继承的,子女只能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成的房屋。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房屋均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子女原是农村居民,参加工作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父母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如继承人要求处理房产,可以采取以下做法:1、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2、将房屋出售给需要用地建房或没有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本村其他居民,并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3、允许依法将房屋出租,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