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平均分配,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如下: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特殊情况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可准许;两周岁以上子女,一方有特殊情况可优先考虑;父母条件相同且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可优先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意见应考虑;父母协议轮流抚养可准许;抚育费根据实际需要、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分析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这样处理的: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处理如下: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特殊情况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可予准许。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但一方有特殊情况时可优先考虑。父方与母方抚养条件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子女时可优先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应予考虑。在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可予准许。子女抚育费根据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