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文书)专人保管。而且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村委会公章的使用,下面是具体的规定内容。
法律依据:《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公章的制发村委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第二条公章的使用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2.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3.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第三条公章的保管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文书)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