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者避免可疑病毒传染,如果非法限制则可以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六条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