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2024-08-31 06:12:48

仲裁的范围包括这些: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4.注重效果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该内容由齐凤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