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认识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
2、客体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因为承担故意罪责应当以行为人明知的范围为限。
一、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中止
行为人对客观障碍存在认识错误时,处理标准是: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包括两种情形:
(1)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只能未遂,实际上客观上仍可以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未遂。
例如,甲入室盗窃,忽然听到门外脚步声,以为主人要回家了,赶紧从阳台逃离。实际上是邻居回家的脚步声。甲主观上以为只能是未遂,所以定未遂。
(2)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是中止,实际上客观已经不能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中止。
例如,甲投毒杀乙,乙呕吐不止,甲又生怜悯之心,送乙到医院后康复。但事后鉴定,甲投放的毒药失效,没有致命性,最严重也只是导致乙呕吐。甲主观上以为可以继续而放弃,定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事实认识错误
1、客体的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的是另一种客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2、对象的错误
对象不存在以为存在如以兽为人,按未遂处理
以人为兽:若有可能预见到,那就是过失犯罪;若根本无法预见,那就是意外事件
目标错误:如误把甲当乙杀掉,不影响定罪,因为结果一样
3、实际性质理解错误:如假想防卫,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4、工具的错误:如误将白糖当砒霜,应该是未遂
5、因果关系错误:
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未遂
结果由其他原因造成-----未遂
结果没按预期发展,如伤害致死,那么定罪只能是伤害致死不能算故意杀人,在伤害的情况下加重判刑
甲乙两个行为误解,如先打死人在抛尸河中,鉴定结果是溺死而不是被打死,但是结果一样,应该负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