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出生证明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缘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我国《出生医学证明》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启用。《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工作需要审核的材料如下: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2、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3、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还须审核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