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两种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2、两种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同:对当期应纳税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强制执行措施在后。3、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对当期的纳税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实施的;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则是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并且责令限期届满之后实施的。4、两种措施的执行金额不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仅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为执行金额;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与纳税人应纳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作为执行金额。5、两种措施的采取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仅仅是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是扣缴、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可以直接使纳税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