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刑事追诉的人,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而被告人则既存在于公诉案件也存在于自诉案件并且都是存在于审判阶段。
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虽然是对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但是却有着重要的程序和实质意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不仅表明了各自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而且互相间还有独立的意义,即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发展变为被告人。有些案件在经过侦察和审查起诉,最终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则犯罪嫌疑人不会变成被告人,诉讼将会终止。
3、不仅在程序意义上不同,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也有区别。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以下权利:
(1)委托辩护人
(2)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3)聋、哑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等程序
(4)有权核对讯问笔录
(5)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6)有权申请重新或者补充鉴定
(7)有权提出申诉。
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
(1)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证据质证
(2)参加法庭辩论
(3)向法庭做最后陈述
(4)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5)提起上诉
(6)提出申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七条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
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