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监督管理形式有哪些

2024-08-31 05:50:45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形式(试行)》是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试行形式。2014年11月15日,银发〔2014〕344号公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形式(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形式(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形式。

第二条本形式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