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刑标准规定最多减原刑罚的一半。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
2、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3、减刑需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减刑最多能够减少到原来刑罚的一半,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可以适用缓刑,而不是减刑。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考虑适用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