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的土地整治工作中,有以下这类土地将会被无偿收回:闲置或者房屋倒塌长达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搁置荒芜三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耕地;农村家庭成员全部去世导致承包合同失效的土地;农民违规违法使用导致损坏的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进行耕种并且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