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的终止情形包括: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终止;办学许可证被吊销;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等。终止后,民办学校需要交回办学许可证,办理注销登记并进行社会公告。
法律分析
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情形包括有: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等。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拓展延伸
民办学校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民办学校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来说,民办学校终止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学校自愿终止;2.学校无法继续履行办学条件;3.学校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严重失职;4.学校丧失了办学所需的资质等。具体的终止程序通常包括:1.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2.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终止;3.学校按照规定进行资产清算和处理;4.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学校办学许可证等。终止过程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民办学校的终止条件和程序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学校自愿终止、无法履行办学条件、严重失职等情况。具体的终止程序包括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决定、资产清算和办学许可证注销等。在整个终止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以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