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应专项管理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并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法律分析
学校校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拓展延伸
闲置校舍利用的管理与监督措施
闲置校舍利用的管理与监督措施是为了确保校舍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首先,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闲置校舍管理制度,明确校舍出租的条件和程序,并加强对闲置校舍的登记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出租方的资质审核,确保出租方具备合法资质和租赁意愿。同时,出租方应提供详尽的出租计划和使用方案,明确出租用途和租期,并签订合同进行约束。此外,应加强对租赁过程的监督,确保租金合理、租约履行和校舍维护等方面的监督。最后,要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和纠纷,保障校舍利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通过以上管理与监督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促进闲置校舍的有效利用,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资源。
结语
为了确保校舍资源有效利用,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闲置校舍管理制度,加强登记和监管,并对出租方进行资质审核。出租方应提供详尽的计划和使用方案,并签订合同进行约束。监督机制应确保租金合理、租约履行和校舍维护等方面的监督。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处理违规行为和纠纷,保障校舍利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通过以上措施,更好地促进闲置校舍的有效利用,为社会提供更多公共资源。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