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在检查院变更了监视居住是否合法判决

2024-08-31 05:15:35

逮捕后,检察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合法的。对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并且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予以释放或变更为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一、拘留超过法定期限怎么办?

如果司法机构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构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司法机构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三种办法:

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办结,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应当释放。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继续审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实施范围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的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构成强制措施吗

监视居住属于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关于监视居住的对象,我国刑诉法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