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

2024-08-30 1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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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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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及奖助体系:

(一)培养费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8000元/人·年;

2.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和以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标准(相应招生简章可作参考),以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为准;

(二)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800&mdash1200元/人·年

(三)奖助学金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设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并与现有研究生学术创新奖励、专项奖学金相结合,进一步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我校2015年研究生奖助学金如下: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对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设立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类别等级百分比额度(万元/学年)备注(万元)硕士研究生学术学位一等10%1.2冲抵全额学费+0.4二等20%1冲抵全额学费+0.2三等70%0.8冲抵全额学费专业学位一等30%全额学费+0.2冲抵全额学费+0.2二等70%全额学费冲抵全额学费博士研究生一等10%1.6冲抵全额学费+0.6二等20%1.3冲抵全额学费+0.3三等70%1冲抵全额学费3.研究生学术创新奖

研究生学术创新奖以“高端引领,鼓励拔尖”为主要目的,是对研究生学术科研水平及创新能力的综合评定,具体设置及标准如下:

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设置

奖励等级额度(万元/学年)奖励人数特等奖80-5人一等奖50-30人二等奖40-60人4.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自高水平大学且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居前列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含推荐免试研究生)。

(1)奖励等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2)奖励标准:特等奖10000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3)获奖条件:

特等奖:来自高水平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1%且为第1名的硕士研究生新生;

一等奖:来自高水平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5%的硕士研究生新生;

二等奖:来自高水平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10%的硕士研究生新生;或来自全国重点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3%的硕士研究生新生。

5.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我校在籍且无固定收入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0元,硕士研究生(不含软件工程)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

6.设置助教、助研、助管(简称“三助”)工作岗位

为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自教自管和实践创新能力,学校按照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人数的15%设立岗位。资助标准为硕士生12元/小时,博士生15元/小时,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10小时。

7.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专项奖学金40多项,每年为优秀研究生发放专项奖学金200多万元。通过构筑多元化、立体化的奖助体系,武汉大学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及生活条件将得到更大程度的改善,从而为广大研究生产出更多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保障。

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和干警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参照有关执行。

第五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和培养单位提供的经费、导师科研经费支出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设置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计划为准。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一。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当年核算下拨的学业奖总金额范围内,适当调整各等级的获奖比例,但各等级奖励的标准不变。

表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类别等级百分比额度(万元/学年)备注(万元)硕士研究生学术学位一等10%1.2冲抵全额学费+0.4二等20%1冲抵全额学费+0.2三等70%0.8冲抵全额学费专业学位一等30%全额学费+0.2冲抵全额学费+0.2二等70%全额学费冲抵全额学费博士研究生一等10%1.6冲抵全额学费+0.6二等20%1.3冲抵全额学费+0.3三等70%1冲抵全额学费第八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校设立,其评选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与我校签订的协议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研究生学术创新奖

研究生学术创新奖以“高端引领,鼓励拔尖”为主要目的,是对研究生学术科研水平及创新能力的综合评定,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二。

表二: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设置

奖励等级额度(万元/学年)奖励人数特等奖80-5人一等奖50-30人二等奖40-60人第十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自“985”高校且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10%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含推荐免试研究生),每人1000元。

第三章研究生助学金设置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我校在籍且无固定收入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三。

表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设置

类别比例额度(万元/年)备注硕士研究生100%0.6全年按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100%2.2全年按10个月发放第十二条研究生“三助”助学金

研究生“三助”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学校按照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人数的15%设立岗位。资助标准为硕士生12元/小时,博士生15元/小时,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10小时。

第十三条研究生困难补助

研究生困难补助用于帮助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减轻生活压力,缓解研究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和突发性困难。原则上每学期申请一次,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审核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的一般标准为********元;特别困难补助的一般标准为********元,特殊情况为10000元。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由学校和学院两级财力分担,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根据校院两级财务管理改革精神,研究生奖学金以及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发放的助管酬劳和困难补助经费由校级财力承担,国家助学金以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发放的“三助”助学金、困难补助经费由院级财力和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承担。国际软件学院和WTO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分别由本单位承担,未参加财务改革的单位根据学校财务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总体规划及有关。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制定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开始实施。其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类别且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其他在校研究生仍按《武汉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大研字[2007]17号)和《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武大研字[2007]19号)执行;上述其它奖助学金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全部在校研究生。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所有研究生奖助学金配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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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各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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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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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每年奖励8千元

2014年研究生教育收费第一年湖北公布奖助学金政策

安徽:研究生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

第二篇国家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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