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如不得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