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规定什么算非法拘禁?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规定什么算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二、非法拘禁罪如何处罚?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但客观上已经造成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当从重处罚。
任何人不得使用非法的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内容:非法拘禁从犯如何处罚
《
很多共同犯罪当中都可能有从犯的存在,此时需要由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判断,从其行为等方面看是否属于从犯。在非法拘禁当中也是可能存在从犯的,此时对非法拘禁从犯是如何处罚?请阅读下文了解。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通过上文的详细讲述,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对非法拘禁罪从犯是如何处罚的吧。一般来讲,从犯都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具体还是要看行为人的实际行为进行量刑。而在非法拘禁罪当中,则是选择好了量刑幅度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更多非法拘禁的内容,你可以到优律师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法律规定几个小时算非法拘禁?
关于法律规定几个小时算非法拘禁?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规定几个小时算非法拘禁?
1、非法拘禁没有对拘禁时间长短有强制性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的情形主要有: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如何量刑
1、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2、对于普通人成立非法拘禁罪,其实并没有拘禁时间上的要求。但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话,则在时间上面要求非法拘禁持续超过了24个小时,那么才能依法立案。除此情形外,符合其他的情形的,那么也可以以非法拘禁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立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按照我国《刑法》第238条当中的规定,是需要对此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也就是此时会构成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而对于非法拘禁的时间长短并没有做出限制性的要求。
相关内容:非法拘禁时限是多久
多少时间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情形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再什么情形下会立案?优律师整理了相关方面的资料,一起来看看非法拘禁罪的时限到底是多久吧!
一、非法拘禁时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会按犯罪处理的。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可以数罪并罚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可以数罪的,并且两罪都是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拘禁多久算非法拘禁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才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如果犯罪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但时间没有超过24小时的,一般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规定如何算非法拘禁罪
关于根据规定如何算非法拘禁罪的法律问题,
一、根据规定如何算非法拘禁罪?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算非法拘禁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
三、非法拘禁涉嫌犯罪处理流程有哪些?
1、侦查立案。
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
2、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
3、提起公诉。
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4、法庭审判。
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执行。
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
四、非法拘禁案件中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综上,同时满足以上四方面构成要件算非法拘禁罪,正常情况下非法拘禁他人的时间累计超过24个小时,一次性非法拘禁三人以上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按照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需要结合犯罪事实确定。
相关内容:非法拘禁从犯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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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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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有以下这些: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问题,
抢夺罪案例分析【案情摘要】公诉机关: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黄兴源2008年6月25日17时,被告人黄兴源打电话给黄胜柏(另案处理),提出到防城抢钱,黄胜柏同意后,黄兴源驾驶其红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黄胜柏从钦州到达防城。
当天20时30分,在防东路段,被告人黄兴源驾车靠近同向行驶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某,黄胜柏伸手抢夺陈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后,两人迅速驾车逃离。
逃跑至防邕路时,两人驾驶摩托车摔倒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害人陈某某追到现场找到被抢走的两段金项链。
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417.8元。
【裁判】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人黄兴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理分析】本案被告人黄兴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时抢夺他人财产,却终因逃跑途中摔伤昏迷而未得逞,法院在判决时综合了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界定、完成状态以及量刑的酌定情节来考虑,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性质认定:
即飞车抢夺性质的判定。
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一般的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但不包括枪支、印章等特殊物品(分别构成相应的特殊罪名);
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对公私财物进行抢夺的行为,关键词在于抢夺行为的当场实施性,该抢夺财物的行为是在不特定人面前或者多数人面前,以被害人当场即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方式实施的;
再次,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抢夺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黄兴源与黄胜柏共同驾驶摩托车驶向同向行驶的受害人,并伸手抢走了受害人脖子上的金项链,二人具备抢钱的主观目的,亦即具备了主观要件,同时实施了抢夺行为,且金项链价值7417.8元,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可以初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律上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接下来需要判定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状态认定:
即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判定。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亦即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
而犯罪既遂则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而犯罪既遂分为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和危险犯四种类型。
在本案中,由上述分析可知,被告人昏迷之前的行为是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但是由于被告在逃跑过程中意外摔伤昏迷,导致抢夺未得逞,应视为实施未了的抢夺未遂。
量刑认定:
即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认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
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包括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两种类型。
其中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法官有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故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了从轻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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