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住院如何报销

2024-08-31 04:14:01

公务员生病住院费不是全部报销的。报销比例如下:

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

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

3、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

4、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工费医疗的覆盖范围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

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