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更换居住地可能影响通讯,但必须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了解被取保候审人的情况,维护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对取保候审人的行踪和生活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主动配合监督机关的工作,不得离开经批准的居住地和指定的其他地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被取保候审人更换居住地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督机关,并报告原决定机关。
因此,被取保候审人更换居住地后,需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例如通过书面报告或电话告知监督机关,并报告原决定机关。否则可能影响监督机关的工作和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构成逃避取保候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