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夫妻双方离婚,如果对财产分割等问题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要想对财产进行分割首先要知道共同财产有哪些,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都掌握在一方的手中,另外一方对财产状况并不了解,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调查关乎到弱势一方的切身利益。
首先,在离婚前,应尽可能多搜集财产线索。比如通过对方放在家中的物品顺藤摸瓜,搜集到对方的银行卡号、股票、基金账户、保险购置情况。
其次,在案件立案之后,除了已经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财产比如车辆、部分房产等财产外,可以对不知具体内容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调取或者出具调查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