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犯法,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