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票据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需要预先支付款项的发票。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追索权起诉状要点
(一)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的主体。票据追索权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即持票人。(二)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请求。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可向被追索人主张: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自汇票金额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三)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一般的票据纠纷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明确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四)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请求权基础。《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实现之日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惟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因此,行使票据追索权须提供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的证明。《票据法》同时也规定了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五)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票据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在实践中,以拒付追索的情形居多。
二、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几个月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几个月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限期是1个月,在期满日前持票人可以到开户行申请办理委托收款办理手续。逾期后票据失效,只能由出票人回自已的开户行申请办理未用退还。但票据期满后票据支配权并没有丧失,持票人可以在期限内凭银行汇票向出票人申请付款。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使用须知:
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2、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到节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4、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画去“转账”字样,填明“现金”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办妥的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二联由签发行办理本票的付款凭证,第三联由签发行办理本票的收款凭证。
5、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